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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草案收到意见数已超11万条

时间:2018年7月18日 10:04,稿源:证券日报,浏览次数:7765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本报记者 包兴安

中国人大网6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717日晚,草案收到意见数已达111840条,距离截止日期还有11天。

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同时,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月(6万元/年)。此外,草案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特别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合伙人朱锦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情况的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支出种类和水平出现很大差异,单一费用减除额的局限性日益明显,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忽视纳税人个体差异,持续提高单一额度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已无法助力税收公平。与此同时,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以实际民生负担为基础的综合弹性扣除机制,以体现和促进税收公平。

与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相比,此次税改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合伙人杨治中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安排尚未可知,依据税收公平及效率原则,预期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采用定额扣除或在一定限额内据实扣除的方式可能性相对较大。

杨治中表示,专项附加扣除与基本减除费用最大的区别在于有支出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人税负,从而对纳税人可支配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可以说,基本减除费用是,顾及所有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是,有针对性的减轻支出多负担重的纳税人的税负。”“结合构成更加合理完善的个税扣除机制,使纳税人的税负不仅与收入水平相关,还根据实际生活负担状况而不同,量能负税。

 

原题:个税法草案意见超11万条 专项扣除取定额可能性大

[编辑:郑向秀] [责编:李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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