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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税务局落实新冠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时间:2021年9月10日 10:22,浏览次数:3963

新田县税务局落实新冠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条款: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惠企案例1,新田县世纪山水大酒店有限公司按政策符合第8号公告第五条减免规定,纳税人2020年第四季度增值税减免15178.34元。 

惠企案例2,减免新田县华逸君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按政策符合第8号公告第五条减免规定,减免纳税人2020年第四季度增值税2666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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