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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税务局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时间:2021年9月10日 10:32,浏览次数:4402

新田县税务局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

    详细内容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其中,自202141日至202112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12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331日。
  四、20211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相关案例1:新田县永顺家具广场符合减免条件,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3227.60元增值税。

相关案例2:新田县顺心商贸中心符合减免条件,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元1428.43元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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