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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购买“35万元一只的野生小熊猫”

时间:2022年11月6日 9:32,稿源:新京报,浏览次数:1585

据红星新闻报道,11月2日,四川乐山警方通报了一起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个长期从事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小熊猫的犯罪团伙被摧毁,查扣小熊猫活体63只。他们以每只2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非法捕猎的小熊猫,转两次手后以每只35万元的价格叫卖。目前,涉案的31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从法律上看,这个犯罪团伙被查处一点也不冤。小熊猫历来有“活化石”的美誉,是如假包换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刑法规定,一旦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小熊猫,即可能被判刑入罪。

细看具体案情,这个犯罪团伙已形成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一条龙”。考虑到除了现场查获的63只小熊猫活体,还有“4只死体”,也就是说造成了“动物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双方交易的小熊猫数量在八九十只,涉案总价值1000余万元”等具体情节,对照两高202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如果获刑,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然,作为这个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还要“从重处罚”。

接下来,被打掉的这个犯罪团伙,将面临刑罚的严惩,可以说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此案显然还不能就此止步。从性质上来讲,无论从事猎捕,还是后期从事收购、运输、出售的31名犯罪团伙成员,基本上可以纳入“卖方链条”,这段链条被摧毁了,但他们所面对的买主、买方市场,下段“买方链条”却还在法网追究之外。法律之剑所指向的,从来都是“全链条犯罪”,从未单独锁定什么“卖方链条”。从逻辑上讲,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买方的市场驱动,何来卖方的利欲熏心、铤而走险?严肃追究买方市场的刑事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在破获和摧毁上游犯罪团伙的同时,不能对下游网开一面。如果对处于下游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放任自流,无异于纵容犯罪行径。

对照法律条文,买方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是刑法中明确载入、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两高确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新罪名,取消了之前的若干关联罪名,虽然没有了非法猎捕、杀害,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字眼,但刑法条文中已明确将非法“收购”行为作为其中的一种具体犯罪。

再看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中所明确的“收购”行为,“既包括了以营利为目的,也包括了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基本将各类购买行为“一网打尽”。对于买方来说,无论是“先买再卖”,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买了自用”,包括“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都在法律的射程之内。

打击“全链条犯罪”,不妨“宜将剩勇追穷寇”。翻看有关报道,这些盗猎者将小熊猫抓获后,几经倒卖,再高价卖到北京、江苏、广东、云南、新疆等地。既然去向已明,警方有必要根据这些“蛛丝马迹”,查清到底是何方买家敢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暗中从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一定要让这些“漏网之鱼”与“卖方链条”犯罪团伙一起,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只小熊猫几经转手后价格高达35万元,这显然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就此去看,查清其他那些被贩卖的小熊猫,究竟流向何方,让它们重获自由、复归自然,让买方获得应有的惩罚,必将给不法分子以更强烈震慑,也将给野生动物更有力的保护。

撰稿 /柳宇霆(法律学者)

【原题】是谁在购买“35万元一只的野生小熊猫?|新京报快评

【编辑】郑向秀

【责编】李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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