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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时间:2024年1月8日 9:33,浏览次数:569
为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增强退市风险提示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早明确投资者预期,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退市风险信披指南。上交所发布了《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指南》并同步优化相关公告格式,深交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将退市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集中规定,进一步打造简明友好的规则体系,便于上市公司等市场参与人查询和对照执行。
本次修订一方面将此前行之有效的监管要求固化为指南规定,给予市场明确预期;另一方面全面扩展适用范围,实现财务类、交易类和重大违法类等各类退市风险全覆盖,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补齐短板,进一步强化风险揭示力度,压严压实“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责任,推动实现退市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从具体内容来看,一是围绕突击交易和无法按期披露年报,强化财务类退市风险揭示。本次修订强化了债务重组等重大交易监管,明确上市公司在债务重组、资产捐赠等重大交易消除重大不确定性前不得随意披露,避免误导投资者;同时提高重大交易实施门槛,对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除审计外,还要求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报告。此外,新增无法披露年报重点风险提示事项,明确公司一旦出现无法按期披露年报风险的,应当作重点风险提示,推动相关信息尽早释放,避免市场预期不足。
二是防止1元股公司不当影响股价,新增交易类退市风险披露要求。本次修订明确要求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公司在披露增持、回购、要约收购、控制权变更等公告时,应当充分说明其履约能力,交易所可以要求相关方提供证明性文件。同时要求股票收盘价接近1元的公司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三是前移风险揭示时点,新增重大违法类退市风险披露要求。对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现有规则要求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有罪裁判后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本次修订进一步前移披露时点,要求公司在立案或者被提起公诉期间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四是压严压实董监高责任,促进审计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本次修订要求审计委员会关注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此外,要求退市风险公司董监高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更加审慎地发布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相关的信息。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以全面加强监管为重点,督促退市风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依规推进各项退市监管工作,坚持“应退尽退”,促进市场优胜劣汰,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深交所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以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服务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任务,督促退市风险公司有效揭示退市风险,增强市场可预期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经济日报记者 彭 江)

【原题】经济日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编辑】郑向秀

【责编】李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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