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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成年人参与救火是社会进步

时间:2012年2月15日 9:08,作者:张军瑜,稿源:腾讯博客,浏览次数:10013

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31日起开始实行。(《中国青年报》) 

这条规定,会让人不由自主地想起赖宁。

 1988年赖宁成为全国学生好榜样的时候,我还在一个县里上小学。大家听从老师的号召,排着队伍去县里当时唯一的一家大点儿的影院去听赖宁的事迹报告会。那时我们想的是、我们接受的社会信号是,要学习赖宁的精神,要能够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献出自己的生命。虽然那个年龄对生死的感觉并不是很深,但我和我同为小学生的同学们对这一点——似乎也从来没有一个人觉得有什么不妥,即使是最调皮捣蛋的学生对这一点也没有任何异议。

 多少年后,虽然赖宁还深埋在当年的小学生心中,但已经很少有在公众场合提起的机会。在这些年,我们的许多做法是默认了生命,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应该放在第一位;为了拯救一个未成年的公民的生命,我们甚至会毫不犹豫地放弃很多国家、集体的财产。 

这是一种进步。辽宁省的这一个规定,只是把我们在一个文明社会里的通行做法用法规的形式给明白无误地规定了出来。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公民的生命,尤其是未成年公民的生命,才是我们这个国家、这个社会最宝贵,也最不容亵渎的东西。涉及到这类事情,也往往最能牵动社会的神经。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状态下,我们可以集合、花费国家集体的许多人力、物力、财力,去为未成年人办些事情、谋些福利,更不用说涉及到生命安全这样的选择。如果今天告诉你有一处国家几十亩的林场,几个未成年被困在其中;要想搭救这几个未成年人的生命,就要舍弃这一片林场,我想无论是从上到下,我们都会选择去保护这几名未成年人的生命。 

这和担当无关。有人说曾经为了抗日,儿童团里的童子军敢于面对倭寇的刀枪。现在的人们总是太理性了,从小就教育孩子什么见义智为,什么不能参加救火之类,这种温室里长大的人,还能有什么担当?战争是种特殊的状态,但是在一个和平社会状态下,任何蔑视未成年人生命,或者是用未成年人生命去换取物质财产的行为都不会是一个文明社会当有的举止。 

这也不是对见义勇为的打击与叱责。未成年人对任何一个社会都有特殊意义,都是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人群,我们不能用对成年人的标准来套取未成年人。比利时的撒尿男孩儿,是见义为,挽救了一个城市,挽救了很多人的生命。但是火灾时,一个孩子根本帮不上忙,只会搭上自己。辽宁立法禁止未成年人救火,就是告诉大家,孩子的生命高于有形、可以计数的物质财产。未成年人在仓库里看到有个小火苗,你可以像撒尿孩一样,一脚踩上去把火踩灭。但如果踩不灭,辽宁告诉你,赶紧跑,去叫大人来救火。

对公民,尤其是未成年公民生命的敬畏,会是一个文明国度该有的基本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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