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在城区开展违法停车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有效推进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进一步强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做到车辆规范、有序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6月1日起在城区开展为期半年的违法停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城区内停放车辆应按以下规定有序停放:
(1)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进入有停车条件的停车场或临时规划的停车场内停放。
(2)县城内主次干道(含人行道)施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泊位以内,严禁任何车辆不进泊位随意停放。
(3)停放在泊位内的车辆必须按行进方向靠右有序停放,停车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严禁逆向停放。
(4)两轮摩托车和两轮电动车必须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摩托车停车泊位内,车头统一朝机动车道方向有序停放,不得骑压泊位标线,严禁斜停或反向停放。
(5)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低速车、拖拉机、货运三轮车等不得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6)早7时至晚21时,城区内沿街道路两侧商铺不得占用道路停车装卸、转运货物。
(7)城区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商户需长时间停放的车辆,请进入停车场或临街开放的单位停车场内停放。
(8)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它用或长时间停放车辆。
2、公共汽车不得到站不停或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严禁在停靠点滞留待客。
3、出租汽车不得在交叉路口、道路中间、公共汽车停靠站内以及交通繁忙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在允许停车路段上下乘客后即停即走,不得在非候客点的道路上停车候客。
4、凡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按以下规定进行查扣、处罚。
(1)对牌证齐全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采取相机拍摄或高清视频抓拍等进行依法查处,并对违法乱停车辆在媒体予以曝光。
(2)对摩托车、电瓶车给予拖移,对该补办牌证的补办牌证后依法顶格处罚,达报废规定的强制报废;对加装遮阳伞的强制拆除后依法顶格处罚。
(3)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无牌、报废、套牌、假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的车辆将依法采取锁车,拖移、暂扣等强制措施。
(4)车主或驾驶人须在15日内持违法停车告知单和相关证件到县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理,处理时必须提供车辆的合法证件,补办好车辆牌证(或年检)等手续。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车辆一律按国家强制报废规定予以收缴报废。
5、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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