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兑现林业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林草局林业和草原局基金管理总站《关于上报2020年林业贷款贴息使用管理情况和2021年贴息需求情况的通知》(林基贷〔2020〕17号)
(一)贴息标准。对贴息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额度和审定的贴息率计算贴电企额,贴息率不超过3%。单一项目主体年度累计贴息额度控制在年度总贴息额的 10%以内,且贴息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国家储备林项目除外)。贷款主体与实施主体应保持一致。
(二)贴息方式。贷款贴息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企业注册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择优据实申报,贴息采取一年一贴。贴息年度内贷款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申报省级贴息,50万元以下林业小额贷款由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贴息。
(三)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申报主体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用与前述内容不符的:
2.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一笔贷款在贴息期限内已获得过国家省级有关贴息补贴的;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主体:
5.其他与林业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贴息案例1:湖南闽新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提交资料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经核实,该单位2019年全年贷款2000万元,按政策规定给予贷款贴息6.5万元。
贴息案例2:湖南林丰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提交资料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经核实,该单位2019年全年贷款5670万元,按政策规定给予贷款贴息7万元。
政策落实单位:新田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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