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必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3张(一寸);
4、已办工商营业执照的须提供执照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门面)照片一张(五寸);
6、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校周围;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消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二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经办证员验证予以受理后,全部退回。
办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自作出核发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永州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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