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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摘要

时间:2008年3月19日 16:32,浏览次数:14860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区农村居民),具体分为: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二、年满l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年满60岁以上(6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十条  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暂定为:

一、未成年人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40元:非从业居民240元,其中个人缴纳l 8 0元。财政补助60元;老年居民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 60元,财政补助80元。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未成年人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50元;非从业居民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100元;老年居民24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40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参保人员:未成年人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50元;非从业居民、老年屠民24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00元。

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热的参保人员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属于用人单位职工家属的,其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转外医院500元,县内二级医院300元,县内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50000(包括意外伤害金、伤残补助金和生命保障金),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为24000元。

第二十三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分别到县医保中心和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申报登记、资格审核和异动变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

医保中心服务热线: 4720679  4752777

双碧社区:4762590  双胜社区:4762595

新华社区:4762593  中山社区:4762591

秀峰社区:4762592  朝阳社区:476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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