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筹资政策
2009年起,全国的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其中个人筹资20元/人,中央、省、市、县政府财政补助80元/人。
二、2009年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1、门诊统筹费用补偿(含普通门诊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
①普通门诊补偿:参合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包干使用,参合家庭中一人生病可用其他成员的门诊包干费用。不再设家庭门诊帐户,全年家庭成员均未生病就医的,不享受该项补助,也不能留作下年度使用。
②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对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合人员,分一、二类每季按处方金额的50%比例报销,一类每人每季度限额补助480元,二类每人每季度限额补助240元。
③肺结核病补偿:对患有肺结核病在县疾控中心门诊接受免费全程抗痨治疗的本县参合农民,其治疗辅助用药费用实行限额补助300元(不足300元的按实际费用补偿)。
④犬伤补偿:被犬齿类动物咬伤后到县疾控中心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预防接种室注射狂犬疫苗接种费用,每人次限额补偿100元(不足100元的按实际费用报销)。
2、大病住院补偿:
住院医药费扣除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起付线后,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①起付线:乡镇(中心)卫生院为100元,县级医院为300元,市级医院为500元,省级医院为700元。
②补助比例:乡镇(中心)卫生院为75%,县级医院为65%,市级医院为50%,省级医院为50%。
③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助3万元。
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先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对补助后的自费住院保内费用(含起付费)再给予10%的补助。
⑤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实行全省统一的补偿标准:平产定额补助200元,剖宫产定额补助400元。病理性产科住院按一般住院规定补偿。
⑥本省外公立医院住院的,其费用补偿均按省级医院住院标准补偿,县外私立医院住院不予补偿(因抢救急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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