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使用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擅自销售、安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执行国务院令第129号、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自行停止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在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违者,除没收和强自拆除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外,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抗拒、阻碍管理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新田县广播电视局
报田县公安局
新田县工商局
200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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