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县文艺创作,多出文艺人才和文艺精品,实现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活动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两为”和“双百”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奉献更多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推进我县“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县优秀文艺作品奖励活动每年一次。
第二章 评选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在新田县境内生活、工作者创作的或新田籍作者以新田历史人文为背景创作的,且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表的文艺理论、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词、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等,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均可参加当年的县优秀文艺作品评选。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文艺作品应思想内容健康向上,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
第六条 与外县籍人合作的文艺作品,我县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方可参加评选。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首次安排6万元,设立奖励专户,每年奖励后,由县财政补足奖励专户6万元的基数。
第八条 设立一般奖。
在中国文联所属各协会主办的国家级载体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奖励600元;在湖南省文联所属各协会主办的省级载体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奖励400元;在市级文联所属各协会主办的市级载体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奖励200元;特殊作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 设立特别奖。
一、获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作品一等奖者,奖励10000元;获二等奖者,奖励6000元;获三等奖者,奖励3000元;
二、获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播电影电视厅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作品一等奖者奖励3000元;获二等奖者,奖励2000元;获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
第十条 设立创作奖。
一、在中国文联、文化部所属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取得专刊号的,按每印张500元给予奖励;取得丛书号的,按每印张300元给予奖励;
二、在省文联、省文化厅所属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取得专刊号的,按每印张300元给予奖励;取得丛书号的,按每印张200元给予奖励;
三、在国家级其它出版社(如群言出版社、百花出版社等)出版的文艺作品,按第十条第二款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作品按最高奖项金额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县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具体由县文化局、文联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奖励对象或协会书面向县文化局或县文联提出申请,填写新田县优秀文艺作品奖励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素材和有关证明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等)。
第十四条 经县文化局和县文联评选,报县政府审定后,张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财政、监察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县审计部门定期对奖励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者,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所发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文化局和县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