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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09年10月29日 19:11,浏览次数:81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县文艺创作,多出文艺人才和文艺精品,实现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活动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两为”和“双百”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奉献更多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推进我县“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县优秀文艺作品奖励活动每年一次。

第二章  评选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在新田县境内生活、工作者创作的或新田籍作者以新田历史人文为背景创作的,且当年11日至1231发表的文艺理论、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词、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等,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均可参加当年的县优秀文艺作品评选。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文艺作品应思想内容健康向上,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

第六条  与外县籍人合作的文艺作品,我县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方可参加评选。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首次安排6万元,设立奖励专户,每年奖励后,由县财政补足奖励专户6万元的基数。

第八条  设立一般奖。

在中国文联所属各协会主办的国家级载体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奖励600元;在湖南省文联所属各协会主办的省级载体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奖励400元;在市级文联所属各协会主办的市级载体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奖励200元;特殊作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  设立特别奖。

一、获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作品一等奖者,奖励10000元;获二等奖者,奖励6000元;获三等奖者,奖励3000元;

二、获省文化厅、省文联、省广播电影电视厅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作品一等奖者奖励3000元;获二等奖者,奖励2000元;获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

第十条  设立创作奖。

一、在中国文联、文化部所属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取得专刊号的,按每印张500元给予奖励;取得丛书号的,按每印张300元给予奖励;

二、在省文联、省文化厅所属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取得专刊号的,按每印张300元给予奖励;取得丛书号的,按每印张200元给予奖励;

三、在国家级其它出版社(如群言出版社、百花出版社等)出版的文艺作品,按第十条第二款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作品按最高奖项金额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县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具体由县文化局、文联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奖励对象或协会书面向县文化局或县文联提出申请,填写新田县优秀文艺作品奖励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素材和有关证明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等)。

第十四条  经县文化局和县文联评选,报县政府审定后,张榜公布,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县财政、监察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县审计部门定期对奖励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者,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所发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文化局和县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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