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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发放方案

时间:2014年12月5日 10:01,浏览次数:11764

新田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方案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待永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具体办法后再组织实施解决。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1.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

2.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

3.因违反计划生育、触犯法律法规、违背师德师风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依上级政策调整补助标准。

三、补助对象确认

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财政、人社、公安、计生、档案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程序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

(一)本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或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材料、证人证言须分别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教育局。

(三)县级审核。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计生、档案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教育局、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教育局建档存留。

(四)市级核准。县教育局将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由市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将补助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其他县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区发放。

四、计发时间及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以补发。

(二)发放办法。由户口所在地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五、实施步骤

(一)政策宣传及申报、摸底(11月25日-12月5日)。成立新田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我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利用县政府网、广播电视、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召开村干部会等多种途径,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符合政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专项工作组领取《申请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情况,据实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提供的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经村(居)委会初审的申请人,村(居)委会将其《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提供的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提交给乡镇中心学校复核。

(二)初审(12月6日-12月11日)。乡镇中心学校对村(居)委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资料用档案袋装好,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中心学校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及原始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按照本方案规定逐条逐项进行审核。

(三)第一次公示(12月12日-12月16日)。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通过的补助对象由乡镇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乡镇人民政府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县教育局。

(四)县级审核上报(12月17日-12月29日)。县教育局会同财政、人社、公安、计生、档案等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补助对象名单和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登记造册,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县政府公章,连同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对审核中不符合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对其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将有关信息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五)发放方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县里成立新田县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秦山成同志任顾问,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玉林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赵红萍同志,县人大副主任史立忠同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付海兵同志,县政协副主席毛群联同志任副组长,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人口计生委、县档案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教育局局长刘高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全县各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各中小学校校长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补助对象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县档案局主要负责补助对象的有关档案资料调阅;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补助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县人社局主要负责补助对象的台账建立及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县公安部门主要负责补助对象的户籍认定;计生部门主要负责补助对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各乡镇也要按照同类标准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抓好该项工作。

(二)规范操作,严格纪律。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矛盾突出,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补助对象身份及工作年限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筹集、发放等工作,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禁新增代课教师。今后,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长期代课教师,一经发现,要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确需临时聘用短期代课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学校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

(四)掌握动态,确保稳定。乡镇政府是稳定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及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思想动态。教育、信访、公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

1、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doc

2、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汇总表.xls

3、新田县原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申请承诺书.doc

4、证明.doc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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