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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时间:2013年6月2日 10:05,稿源:新田民政局,浏览次数:9942

为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3年4月1日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80元/月提高到310元/月。提标后,“三无人员”按新标准全额发放,并上浮30%;重点提高重病重残对象的保障水平;其他低保对象的具体补差标准,应通过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逐户重新予以核定。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应根据新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困难程度严格核算家庭收入,从严审批。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3年4月1日起,全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1800元/年。提标后,将A、B、C类农村低保对象的月人均救助标准分别由130元、105元、80元提高到140元、115元、90元。重点提高因重病重残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保障水平;有特殊困难的,通过动态管理适当调整。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分散供养对象由2000元/年提高到2400元/年;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上浮30%发放供养金,供养金统一在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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