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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水库变洗澡塘,我们都在喝洗澡水

时间:2013年8月7日 20:02,作者:阿宾,浏览次数:8661

驱车到新田全县人民饮用水源金陵水库游泳的市民越来越多,大有愈游愈烈之势,尤其是盛夏时节,每天到此游泳者均在300人以上,洗澡水对饮用水源质量造成威胁,企盼采取有力措施保护饮用水源,让居民喝上放心水。

笔者在网上搜寻到一份文件《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金陵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非法经营和活动的通告》,就是不知道该文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还有效。

 XTDR-2012-00008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金陵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
区域内非法经营和活动的通告
新政通[2012]5号 

 

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域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禁止非法经营水上餐饮的通告》的要求,现就金陵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禁止非法经营和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金陵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非法经营餐饮、娱乐的,必须立即停止经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金陵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行为。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及县环保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程序拆除或者关闭。
    三、上述非法餐饮、娱乐等经营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卫生条件也达不到标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无保障,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公职人员应自觉抵制消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区域内组织或从事游泳、野炊、垂钓等与保护饮用水源规定相违背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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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信息的所有评论(共 3 条)
3楼 匿名用户  在入口处多设置几个“禁止游泳”的警示牌或标志(2013-8-11 20:12:03) 
2楼 匿名用户  金陵水库管理所温馨提示:为确保县城饮用水水质安全和游泳者的人身安全,从即日起禁止下金陵水库游泳,请您理解与配合。8月8日(2013-8-11 14:47:17) 
1楼 匿名用户  建议发到新田论坛去(2013-8-7 22: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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