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营业场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范围、期限、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新田县龙泉镇****计 平米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场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2017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营范围是:
第二条 租金及缴付方式:
第一年的租金为 万元人民币(小写: 元),之后每年的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百分之八(8%)。
租金按年度缴付,一律采用先交后用的原则,首次签字即交租金,后续则在期满前七天以上交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全部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时乙方需交押金 元,该押金在乙方无违背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在合同期满时原款不计息返还给乙方。如果乙方违犯合同条款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直接扣留相应押金以弥补损失。如果押金小于损失数额的,甲方有权追偿不足部分。
第三条 设施及费用承担:
1、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和费由乙方负责,包括物业管理、水费、电费、通讯费以及有线电视、燃气等。
2、乙方在租赁期间要注意保护内外设施,使用或装修过程中不准改变房屋主体和外观。不准改变房屋结构,不准随意打孔。
3、如因乙方装修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结构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4、承租期内,由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包括乙方人为造成事故,损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其他
1、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于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联营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与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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