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1、本辖区内的城乡在校学生(包括职业中专、技校、县幼儿园学生);
2、无固定工作的城镇户籍人员;
3、失地农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4、在县城经商、务工、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1、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
2、一般居民以户为单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社区申报参保,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
三、参保时间及待遇享受时限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参保或续保并缴纳2011年医疗保险费的,从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非缴费时间参保或续保缴费的,自缴费后的第4个月(含缴费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报帐比例为75%、80%、85%,转外医院起付线为700元,报帐比例为55%。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60000元,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从第6年起,报帐比例每年提高2%,但最高不超过10%。
五、参保待遇
1、普通门诊。成年人每人每年100元,未入学儿童每人每年50元,学生每人每年10元。
2、特殊门诊。起付标准为200元,市内报帐比例为70%。
3、意外伤害。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城居医保支付范围。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最高限额2000元;直接导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000元。
六、如何办理住院和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患病应到定点医院就诊,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议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填写《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县医保中心审核批准后,在核批的转院医院住院治疗(急诊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县医保中心补办审批手续)。
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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