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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09年3月31日 8:43,稿源:新田政府网,浏览次数:8969

为确保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综发[200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原则
  ()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扩大内需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原则,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家电下乡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二是坚持下乡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下乡家电产品和销售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必须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三是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四是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人为造成断档脱销。五是坚持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我省农民可以在全省任何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二、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等作为家电下乡产品。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凡本县农民在全省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每户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每户每类产品可购买二台(件)。
  (二)补贴产品的品种: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布为准),国家已列入家电下乡的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等六类品种等待上级文件安排后执行。
  (三)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价格: 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四)实施时间:从2008121日开始,到20121130日止。
  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确定办法
  (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备案由县商务局负责审核办理。
  (二)销售网点必须具备以下备案条件:1.属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拥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销售网点备案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2份;(2)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4)中标企业承诺书;(5)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流通企业网点的其它文本材料。
  ()县商务局在收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要及时按网点备案标准进行审查、确定。对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由县商务局、财政局统一核发“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并通过新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产品均不享受财政补贴。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
  (一)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由县财政局及各乡镇财政所负责,按上级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乡镇要选定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接受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设各乡镇财政所。
  (三)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如下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
  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
  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卡识;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银行办理;
  5.按规定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四)审核内容:
  1.销售单位是否属于已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属于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类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 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五)审核工作程序:
  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应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
  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县财政局留查1份,乡镇财政所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县财政局留查联后面;
  3.按日编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购买人填写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装订成册,乡镇财政所自存一份留作备查,一份交县财政局。
  ()及时支付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帐户。
  (七)退货审核。
  购买人所购买的补贴类家电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或换货,确实需要退货的,购买人要先与销售网点协商好,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字。然后携带原销售发票和其它申报材料到乡镇审核办公室提出退货申请。乡镇审核办公室查询补贴资金是否发放,尚未发放的,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应退出补贴金额后,乡镇审核办公室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审核办公室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各乡镇财政所要将农户退回的补贴资金及时解缴县财政局国库专户。
  五、应急处理
  (一)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县商务局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一个备用网点,在原选定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时,可立即启用,然后按程序报请核准。
  (二)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梳理整顿,待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以确保市场秩序和安全。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引起公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县商务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对情况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另一方面要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速度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网点的责任。
  (四)方便农民购买,各销售网点要采取预约登记、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和安全。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
  六、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小波任组长,县政府副县级干部廖新家任常务副组长,县商务局局长和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商务局、财政局、宣传部、公安局、价格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 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商务局办公,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二)县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工商、税务、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的宣传工作;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人民银行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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