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田县委 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2007年5月21日)
新发[2007]8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效地吸引外资,加速新田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土地政策
(一)在新田县工业园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高科技项目,具有一定发展前景,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投资者,可通过依法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优先保证在新田县工业园兴办工业、科技项目用地。
(二)新田县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可享受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出让金分5年付清,第一年首付2万元/亩后可使用土地,待土地款交清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或一事一议。
(三)土地使用最高期限:工业、科技项目用地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期。
(四)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县政府批准,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改变性质要按同类别的用地性质标准地价补交土地款。
第二条 奖励政策
(一)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根据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数额总和每年达2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每年缴纳5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特殊企业,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80%以上奖励给企业。5年以后,根据企业纳税额的多少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另行商定纳税奖励办法。
(二)投资兴办出口创汇企业并在新田结算的一般贸易出口,在享受国家现有的出口每一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出口每一美元由县政府再给该企业奖励0.01元人民币。
(三)每引进一个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对引进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引进特殊企业或重大项目的,一年内纳税50万元以上的,另行研究,予以重奖。
第三条 收费政策
(一)新投资企业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二)新投资企业免收供电配电贴费、水资源费。水、电价格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新投资企业办理证、照只收注册登记费或工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条 户籍政策
(一)投资者及其亲属愿意在本县县城落户的,只收工本费。
(二)投资者的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享受本县县城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条 保障政策
(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凡对投资者敲诈勒索、刁难干扰或搞“四乱”的人和事,从严、从重、从快给予打击。
(二)凡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安排一名县级领导联系该企业,维护其合法经营;每个企业至少确定一个县直部门对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三)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对外商投资者进行人身住宿检查;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及索、拿、卡、要;不准随意查、封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和帐目;不准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或扣留;不准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推销产品、介绍就业和承建工程;不准干扰、破坏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
(四)外商企业内部可设立保安机构,公安机关予以积极支持并在业务上指导。
(五)加大对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设立优化环境投诉热线电话;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受理投诉案件后以最快速度限期办结;办结当日必须将案件处理结果报县优化办,并及时反馈给投诉者。
第六条 凡在新田县工业园落户的企业, 由工业园管委会协助办妥以下事宜:
(一)企业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办理好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雕制等工作。
(二)办理好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的报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文件。
(三)水、电、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安装到厂。
(四)协助办理企业产品出口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五)配合招聘企业所需各类人才。
(六)企业证、照的年检年审由工业园管委会统一组织,集中审批,“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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