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项目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如果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中,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规定计算纳税。 二、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的内容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而言指: 1.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第1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应税收入总额确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第三条亦如此)。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准予扣除的项目 (一)准予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成本和各项间接成本。 2.费用。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关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即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二)可扣除事项的特殊规定 1.公益救济性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1)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合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保险基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8.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9.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10.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3.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不得扣除项目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纳税人逾期归还的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四)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资产的计价、折旧、摊销等税务处理又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本书主要针对日常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做了介绍。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1.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具体而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如果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在计算折旧时,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也要求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具体而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的关键是确定摊销期限,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如下: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摊销期限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摊销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摊销期限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的摊销期限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企业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历史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领用或发出,其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八、特别纳税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来规范企业关联交易,彰显出我国政府强化反避税的决心。所谓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处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关联方定义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依照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纳来处理关联企业之间的费用和收入的分配问题。 (三)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关联方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解决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的协议。建立预约定价税制的目的,是为企业关联交易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可以预见的税收环境,减轻转让定价调查的成本。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很多企业惯用的一种避税手段。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或者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在商品买卖、提供服务等交易时,高定或低定价格,把利润转移到某一个企业的行为。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减轻了税务机关调查和处理的难度。 (五)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负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六)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资本弱化(亦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即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为谋求贷款融资的税收待遇,将本应以股权方式投资的资金改以贷款方式融资,以致被投资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资本的不合理现象。通过资本弱化,投资人通过收取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而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则减少了企业的经营利润。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这一现象明确了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九、亏损弥补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亏损弥补政策运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第一,税法中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它是对财务会计的亏损按税法调整后的金额。 第二,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不得间断。在五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从第六年起应从企业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中弥补。对于在五年亏损弥补期间的某一年度或某几个年度当年实际经营又发生亏损的,应分别以各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算起,连续五年弥补各自的亏损。 第三,对境内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第四,投资方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核算征收方式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所谓核算征收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核准征收的方式。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公式1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公式2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十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通常使用的是公式2,即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项目的方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时,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予以调增或调减的税收金额。 【例6-1】200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会计资料如下:(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8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2)直接向某学校捐款10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3)支付建筑工程款20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4)开发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30万元,已计入当期费用,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5)支付诉讼费5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6)支付违反环保法规罚款1万元,已列入当期费用;已知: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分析: 对于第1项,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 = 500 × 12% = 60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8万元,未超过限额60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 对于第2项,向某学校直接的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对与第3项,建筑工程款不得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对于第4项,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30万元,就可按45万元(3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会计利润总额中已扣除3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15万元。 对于第五项,支付诉讼费5万元,这笔费用可全额扣除。 对于第六项,支付违反环保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500 + 10 + 20 — 15 + 1 = 516(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 516 × 25% = 129(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 129 — 125(已预缴)= 4(万元) (二)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1)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法规定应设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7)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下面我们主要介绍的是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年度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所得税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 ÷(1 —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表6-1的标准执行 表6-1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一般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十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书将主要介绍核算征收方式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或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或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连续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计算抵免限额应当按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方法计算,即对于来源于境外某一国的各项所得不分项,而是要汇总到一起,作为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计算抵免限额;而对于来源于境外多国的所得,要依据来源于每一个国家的所得,并按照我国税法分国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境外所得税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 税款抵免限额 = 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是指按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而不能采用其他税率进行计算。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来的抵免限额则可以从其按境内和境外所得汇总缴纳的应纳税额中据实抵免;若超过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是可以在以后连续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6-2】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50万元,适用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为50万元,该国规定的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B国税率为35%。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计算该企业汇总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 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100+100+50)× 25% = 62.5(万元) A、B两国的抵免限额: A国抵免限额 = 62.5 × [100÷(100+100+50)] = 25(万元) B国抵免限额 = 62.5 × [50÷(100+100+50)] = 12.5(万元) 在A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50×0.3 + 50×0.2 = 25万元,等于抵免限额25万元,可全额抵免。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50×0.35 = 17.5万元,高于抵免限额12.5万元,其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5万元不能抵免。 在我国应汇总缴纳的所得税 = 62.5—25—12.5 = 25(万元) (二)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按上述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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