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新田县民间艺术家协会的健康发展,让协会资金管理更加规范、公正、透明,特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由出纳和会计实施,对协会、会长负责。
第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对账、物实行分别管理。设置协会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四条 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写金额、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会长同意,并在更改后签字。
第五条 协会的财务收入主要的来源包括:(1)协会开展项目的盈利收入(2)赞助收入(3)捐赠收入(4)获得奖励(5)其他收入。
第六条 财务收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现金(2)实物。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实物应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妥善保管。
第七条 协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年底相关数据向协会公开一次。若财务数据或报告被置疑,由理事会安排人员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八条 资金使用和财务支出,原则上采取先垫后报的方式,即先由活动负责人垫付资金,活动后再出具相关单据至财务部报账。 报账时需持有的单据包括:清单、发票、单据收据,且需经会长签署同意后方予报销。
第九条 财务经办人员审核发票无误后,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现金。同时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并由申领人和财务部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另一份连同发票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条 协会大型活动及金额大于1000元的开支,经会长同意后可预支部分或全部资金,同时天填写《活动申报表》,根据“财务预算”划拨资金和物品。
第十一条 协会预支资金的活动结束后,对于预支资金的报账,根据财务使用清单,实报实销,资金有剩余的,财务部应回收资金,并登记收入,开出收据;资金超出的,经会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报账。
第十二条 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电话或口头取得会长同意,财务部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需该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或损失,由协会商议解决。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第十四条 本财务制度的解释权归新田县民间艺术家协会。如需对本制度增加或修改相关条款,需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新田县民间艺术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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