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退付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预收款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部委文件精神,现就停止征收“两费”前预收款退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户已预先缴纳的“两费”,属于2008年9月至12月份的,按政策规定退付。
二、符合退付条件的经营户应当持以下证照到退付办理机构办理退付手续:
1、“两费”原始收费票据及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原件;
3、经营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需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营户本人的书面委托书,本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2份。
三、退付办理单位为原工商“两费”缴纳地辖区工商所。
四、退付时间自2008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过期不予受理。具体退付时间与要求见当地工商部门通知。
特此公告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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