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08年7月1日并入市级统筹,请2008年7月1日前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且符合报帐规定的参保居民,于2008年10月25日前携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报帐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新田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