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公告》,印发了《告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从2004年开始,统一调整了农民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政策,对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另外,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由于国家对农产品的划分界限只有一个原则,而具体到不同产品的确认却很复杂,因此税务部门需要对销售者本人是否是农民、销售的产品中是否有从外面进货两方面进行确认。如果你销售的是农产品但自己不是农民,或者你是农民但销售的并不是自产的农产品(譬如经过包装成为提升了附加值的成品),就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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