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和收费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新田县委新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新发[2005]18号)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我县境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依法生产经营规模以上企业、外资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检查,是指全县行政机关、驻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及受委托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的工作检查、考核、勘验评估、审计审查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在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企业收取货币的行为。
第三条 全县行政机关、驻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及受委托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收费备案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或收费,实行申报备案批准制度。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式实施对企业检查或收费前,应向县优化办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等资料),由优化办报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备案,经分管县级领导许可、县优化办核发《对企业进行检查备案通知书》或《部门征费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检查或收费。对未经县优化办备案批准的检查或收费,企业有权拒绝。
(二)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检查,行政机关应在年初提出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方法、抽检物品及数量、检查时限、实施检查的负责人及其人员等),报县优化办登记备案,由县优化办统一协调安排。上级部署或管理工作必需的临时性检查,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经县优化办备案许可后方可实施。
(三)对群众举报、应急或具有保密性的检查,因时间紧迫或保密要求而不能及时备案的,应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并说明理由;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视为乱检查行为。
(四)对相同或相近内容的检查,由县优化办统一协调备案,合并进行检查;对已检查过的事项或检查内容有重复的,县优化办不重复备案,协调有关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检查资料。
(五)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次数。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检查过程中,涉及收费项目的,实行收费登记报告制度。
(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企业进行收费的,由行政机关在年初提出计划(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先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价格管理局等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再由政务服务中心给相应部门和企业下达征费通知。企业根据征费通知书按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完成缴费任务;对拖缴费用的,由有关单位催收,经催收仍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企业缴费后,任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到企业开展与收费项目有关的行政执法检查。否则,一律以乱检查、乱收费行为查处。
(三)如政策变化需新增、取消、降标的收费项目,征收部门或企业均可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调整建议。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相应调整。
(四)严格控制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评比达标活动。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对企业的所有评比达标活动,必须经县优化办批准。
(五)对新投资在工业园区或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环评、厂区内建筑设计费用以及接水、接电所需成本费、工时费用由业主承担),各种费用包括土地交易契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1988元/亩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时捆绑收取。对投资在工业园区或者规模以上企业(除房地产投资企业外)的收费实行捆绑收费,取得工商执照一年内,水、电价格按最低标准执行,不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取得工商执照一年后,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的40%收取。
第三章 检查和收费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和县优化办核发的《对企业进行检查备案通知书》,并向被检查企业公开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限、实施检查的负责人及其人员等(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对未出示执法证件和《对企业进行检查备案通知书》的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县优化办举报。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或收费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机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各级各类的检查和收费,县优化办要及时回访被检企业,听取企业对检查和收费情况的反映,年终时要统计各级各类进企业检查的次数、时间,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
第九条 实行举报投诉制度。县优化办设立举报投诉电话:12342、4717882,对举报投拆案件,县优化办要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结束后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并严格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第十条 实行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署名举报涉及企业的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除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外,根据违纪情节或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一次性给予举报单位或个人2000—5000元奖励,奖金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除定期督查外,县优化办应不定期到企业抽查、暗访被检查和收费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惩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他企业的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优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