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门面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该门面坐落于:新田县**镇**街**号,该门面为楼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门面租赁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共计1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门面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门面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门面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口头通知对方。 第三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为:每年¥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二、租金支付时间:每年1月1日一次性交清该年房租。
三、租金支付方式:现金。
第四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门面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 、 电费、 电视收视费及相关税费。
二、门面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二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
20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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