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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摘要)

时间:2011年4月17日 17:54,浏览次数:9482

新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摘要)

   

一、2011年筹资政策

    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湘合医组字[2009]3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起,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全省新农合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50元。”

二、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l、普通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包干使用,一人生病可用其家庭全部的门诊包干费用。参合人员因病在本县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点外乡级以上医院门诊就医后,按其处方金额50%的比例予以补偿.但总金额不能超过其家庭包干费用。不再设家庭门诊帐户,全年家庭成员均未生病就医的,不享受该项补助,也不能留作下年度使用。

    2、大病住院补偿:

    住院医药费扣除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起付线后,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①起付线:乡镇卫生院为100元,县级医院为300元,市级医院为500元,省级医院为700元。

    ②补助比例:乡镇卫生院为80%,县级医院为70%,市级医院为60%,省级医院为60%

    ③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限额补助6万元。

    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户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先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对补助后的自费住院保内费用再给予10%的补助。

    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因病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总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减免10%,剩余部分按40%60%的比例分别由县民政局和合作医疗补助负担。

    ⑥住院分娩定额补偿: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产分娩的补助300元,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产分娩的补助550元,多胞胎按每一胎增加补助150元。剖宫产限额补助1330元。县外住院分娩的,参照县内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执行。

    ⑦本省外公立医院住院的,其费用补偿均按省级医院住院标准补偿,县外私立医院住院不予补偿(因抢救急救除外)。

3、补偿期限:

在参合年度内的住院医药费用,必须在参合期限满2个月内(第二年的228日前)报完,逾期不予办理。

三、便民措施

    l、县外住院报账就近在住院患者户籍所在地乡()合管站办理。具体操作是:

①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出院返乡后,将住院资料,包括住院发票、每日治疗用药清单或汇总清单、住院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和本县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非本人开户的需提交开户人的身份证)等交户口所在地乡镇合管站的合管专干(在乡镇卫生院办公)进行初审,同时提供交资料人的联系电话,以便审核完后联系

②合管专干收取、料初审后,一周内统一交县合管办复审,复审批准后,由县合管办直接将补偿款打入参合农民提供的银行存折()内。

    2、因年幼或年老未及时办理户口簿及身份证的,由本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可代替身份证明办理补偿。

    3、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转上级医院抢救、急救来不及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免办转诊手续,但必须在5天内电话告知县合管办。

    电话:0746-472578l  0746-472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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