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健康发展,秉承为本会提供必要资金支撑、同济共助,由本会理事会发起设立本基金。
第二条 设立基金的宗旨是:为保障本会健康、持续发展,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应急性资金的困难,为会员企业开拓良好的融资渠道。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坚持独立核算、规范管理、应急互助、有偿服务、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 基金的募集
第四条 基金总额最低为人民币50万元,不设上限。
第五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本基金全部来源于本会会员的认募,以自愿认募为原则。
第六条 认募基金统一进入本会指定帐户,并由本会统一出具收款收据。该收据为记名式凭证,不可转让,会员凭此据进行分红。
三 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由本会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基金本会自主管理,本会内部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的管理由基金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决策、集中审批的机制。 第九条 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会长任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其他任成员。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为本基金的常设管理机关,负责本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负责基金的筹集、审批和清算等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运营服务部,由本会秘书处及本会监事会派员组成,基金运营服务部负责会员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会员贷款申请经基金运营服务部初步审查后递交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集中决定,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基金管委会成员按人数表决,每人具有一个投票权。基金管委会召开评审会,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人员出席及表决情况,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投票情况。基金管委会召开评审会,应有基金运营服务部人员列席会议做有关介绍,但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每一财政年度应向基金成员公开基金运行情况,确保财务公开、决策透明。
四 基金的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使用的主要对象为研究会会员单位。
基金采用有偿使用原则,借款利息依法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会员申请基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并必须报经基金管委会多数同意方可延期。
每位会员在借款未还清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借款。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申请基金的,须向基金运营服务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用途、金额、时间、担保措施、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基金运营服务部受理企业申请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基金使用对象;
(二)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担保条件;
(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管委会可以不提供基金扶助: (一)在本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基金贷款而无法提供担保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企业账务混乱的;
(四)经过评估企业资不抵债的。
第十八条 基金运营服务部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企业符合基金使用条件,应向基金管委会递交书面报告;对未通过初审的企业,基金运营服务部应做出书面说明,通知该企业。
未通过初审的企业,自收到未通过申请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收到初审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同意申请的,由基金管委会委托基金管委会主任与申请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在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基金提供给该企业;基金管委会不同意申请的,须告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会员企业申请基金贷款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以自有财产担保;
(二)第三人财产提供担保;
(三)由本会基金发起人(认募人)担保;
以财产实物提供担保的,按财产价值的60%提供贷款;以认募人为担保的,认募人仅在自己的实际认募资金范围内为申请贷款人提供担保。
五 基金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认募人享有基金申请权、收益权、建议权、知情权;基金认募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新田县秀峰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二十二条 基金利息收入的30%属于研究会,70%用于认募人分红,认募人按认募基金比例分配,每季度分红一次。
六 基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运营服务部负责对使用基金企业的监管,确保基金专款专用、按期归还,基金使用企业须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基金使用企业存在基金使用不当、信用失范等违规行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终止其使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约会员企业,除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外,同时予以下列惩罚:
(一)通报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 (二)在本会网站公布,并通报所有会员企业; (三)对有恶意违约、严重违约行为的责令退会,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收欠款。 (四)自确认违约之日起两年内,对其再次提出基金使用申请的,初审不予通过。
七 基金的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扩充和退出: (一)基金正常情况下每年度扩充一次,会员自愿认募; (二)在有项目运作的时候可定向向会员募集; (三)会员退出基金时,应先提出申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年度决算后方可退出;
(四)对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新田县秀峰文化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退出。
八 基金的审计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审计一次,相关费用作为工作经费列支。 第二十八条 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基金发生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二)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撤资的; (三)基金管委会决定解散的。 解散应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清算。
九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管委会另行制定补充办法并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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