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佛教协会是全县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团结和带领全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积极进取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力争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为把协会办的有声有色,让其开展的更好,特制定以下六个制度,望每一位成员都能够做好自己的本分,尽职尽责,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协会的纪律制度。
一、会议及民主决策制度
1、协会召开会议,各协会的副会长、理事、会员代表或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均应按时参加,协会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须说明原因并委托本协会的副会长负责组织会议,同时授予其表决权和被表决权,并认可会议做出的任何决议和规定。
2、对每次会议的内容要有详细的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协会会长或者会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遵照执行。重要重大会议要当场形成决议。
3、每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和迟到,如有特殊情况应向本协会会长请假,并讲明原因。
4、无论大小会议,参会人员都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时不准喧闹,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询问,会长及其他成员讲话时,应悉心听取,尊重他人。
5、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6、会议礼仪:着装整洁规范,态度积极,形象大方。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为有效地管理佛教协会财务,严格财经管理,根据本协会章程有关财经纪律和本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项目必须遵守本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协会会计原则上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
第三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执行理事会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协会所有的经费支出必须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审批.500 元以内的协会经费开支应征得秘书长同意;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内的协会经费开支应征得会长委托的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同意;一次性支出 2000 元以上5000 以内应征得会长同意; 5000 元以上由会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出纳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现金必须存入本会银行帐户.出纳不得私开研究会帐户,不得将协会经费存入私人帐户。
第十条:支票由出纳保管,使用支票必须由会计和会长盖章,并严格执行支票填写规则。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使用研究会经费,允许出纳电话请求会长或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同意后,先支出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会计应按月盘点出纳的现金,按月核对银行帐目。
第十三条:会计和出纳每半年向本研究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一次,财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审查一次会计、出纳的帐目,并将审查结果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必要时财务监督委员会可随时审查财务帐目。
第十四条: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经费,由秘书长预支,一次预支经费不得超过2000 元;超过 2000 元以上应征得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审批。
第十五条:本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由监事长1名,副会长1 名,秘书长 1 名,会员代表 1 名组成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决定任命.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监事长担任。
第十六条: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向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和监督审查情况。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协会事理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制度如有修改,须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印章、证书、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
1、协会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报告书、会计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协议、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存档之列。
2、协会的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管理人员要保证协会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3、收到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校发来的文件、信函,要及时登记,交相关人员处理完毕后归档保存;
4、对于协会自己的文件,包括发放的证书,要经过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发后,方可制作、印发和存档。
5、单位或个人借阅协会的有关文件,须经会长同意后方可外借。外借文件要做好登记,并按时收回。
6、任何人非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到了销毁期的一般档案,经秘书长同意后销毁,重要档案须由秘书长审核并报经会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7、协会的公章、法人章由协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负责保管。印章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会长批准签字后,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8、印章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9、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公章,如联系业务介绍信、各种证照年检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各类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要公章或法人章,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公章,须经办公室审核,办公室签发。
10、禁止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11、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1、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由协会办公室事先写出报告,经会长审查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2、创办事业实体,由协会办公室事先写出报告,由协会办公室先组织调研、经会长会议研究确定,会长同意后、报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并办齐有关证照后方可开业。
3、本会主办会员大型政治文化活动,由协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事先搞好经费预算报告,活动方案报会长会议研究确定,会长签署意见,由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邀请有关领导指导工作。
4、本会遇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和突发性经济形势转变,由协会写出材料,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会长会议研究对策。
5、协会会长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1、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遵循民政部有关规定,要提交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有一名协会领导作为工作联系。
2、分支机构与本协会内设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且与本协会办事机构业务形成互补,必须符合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分支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住所以及其它基础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规章制度,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4、分支机构隶属于本协会直接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设立下一层分支机构。
5、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本协会委派或者聘用,任期每届为三年;年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任期原则上不超三届。
6、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结合各自业务的特点,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7、分支机构财务归本协会综合业务部财务统一管理,执行本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独立建账管理。
8、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须由本协会发文。
9、支机构的终止经本协会会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终止后,其原有印章等相关资料由协会综合业务部封存。
10、本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所属分支机构同时终止。
六、捐赠、募捐资金使用公示制度
1、新田县佛教协会为非营利性协会,属社会“公益”性质的协会,经费来源有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2、本会在业务工作开展中出现资金短缺,尤其是本会举行重大活动接受与本会相关组织、单位、个人的捐赠。
3、鼓励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相关职位,相关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赞助。本会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报告,并向赞助单位、个人等致谢和媒体宣传,突出贡献者,本会授予名誉。
4、本会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经费不足时,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凡赞助的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专项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命名的某某活动或在本会设名誉性职位,事后将活动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同时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上报告情况并向赞助单位致谢,突出贡献者,本会授予名誉。
5、本会工作人员或本会会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其他社团及国外科技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的捐赠归本会所有,必须交回本会,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会领导,视情况处理。
6、所有的捐赠、募捐资金数额、用途及其实际收支情况一律在协会的微信群、 QQ群或者网站上公示。接受主管部门和广大会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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