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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秀峰文化研究会章程

时间:2015年9月19日 0:33,稿源:秀峰文化研究会,浏览次数:12219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新田县秀峰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县内、外对七祖秀峰禅师及其文化有所了解、颇有研究的知名人士、学者、推崇者联合自愿发起而成立的,以弘扬秀峰文化、挖掘秀峰文化资源、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展、振兴中华为使命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爱国、亲善、诚信、和谐” 的秀峰文化精神 。以本会为平台,弘扬秀峰文化,开拓进取,共谋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接受新田县宗教办、文联、新田县民政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新田县龙泉镇祥丰街2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并推介秀峰文化:

1、发掘、整理七祖秀峰禅师历史人文资料,全面系统地研究七祖秀峰文化,促进秀峰文化健康发展。

2、开展秀峰文化学术交流和文化研讨,组织各地热衷秀峰文化人士到七祖活佛故里——东山岭观光考察。

3、对秀峰优秀文化事迹、优秀文化遗产及秀峰禅师在阳明山坐化成佛等情况进行系统性考察,为本会制定弘扬秀峰文化的近期工作计划和长期工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4、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秀峰禅师优秀文化事迹编写成小说、连环画册、微电影、小品、戏曲、故事会和剧本,拍摄成电影、或若干集电视连续剧等多样化宣传形式,使其秀峰文化深入人心。

5、创办研究会会刊,每年至少编辑出版一期会刋、开展一至二次社会有益活动。

(二)、 促进经济发展:

1、建立“秀峰文化相关网页、网站和微信及QQ群”,为本会会员提供学习交流、信息沟通平台,既促进秀峰文化研究工作顺利开展,也促进会员个人及企业快速健康成长。

2、通过宣传秀峰文化,提升“七祖活佛”及秀峰寺的影响力,提高新田的知名度,推动地区旅游文化,带动餐饮、住宿、交通、纪念工艺品、特色食品等行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3、加强本会会员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本着“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为本会会员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条、本会的工作任务

1、加强秀峰文化研究,挖掘整理秀峰文化资源,弘扬秀峰文化。

2、挖掘、修复、保护秀峰文化遗迹、文物。

3、加强当地与各地文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本会会员党员情况,申请成立“新田县秀峰文化研究会”党支部组织,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不分男女,年满18周岁以上人士,具备下列条件的圴可加入: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秀峰文化事业。

4、按时交纳会费。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单位(团体)或个人向秘书处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交两张两寸免冠照片。

2、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核实,提出初步意见。

3、由秘书处报请本会秘书长会议决定。

4、交纳会费。

5、由本会秘书处登记存档。

6、由秘书长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5、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自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终止会员资格。如逾期一年不交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决定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人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违犯法律的,由其本人承担完全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各工作机构中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会员提案。

5、本会可设名誉顾问一名,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一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实际到会人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以全体会员民主表决的方式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提出名誉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侯选人和罢免人名单。

3、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5、决策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组成人员产生。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组成人员产生。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亊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但最长延期不能超过一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时,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以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视为创会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会授权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签署重要文件。

5、缴纳会费并为本会积极筹款。

6、组织研究决定本会重要决策及发展项目和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

7、决定办事机构、分枝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8、 本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笫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本会工作, 也可根据具体授权, 代行会长的一部分职权职责;常务副会长应积极履行缴纳会费、 为本会筹款及遵守章程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本会工作, 缴纳会费, 并积极筹款;积极参与承办或配合承办本会活动, 在本会各项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秘书处由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后经理亊会或常务理亊会决定聘任。

秘书长的职责:

1、 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执行本会的有关决定。

2、协调本会內部各方关系, 增强本会內部团结, 巩固凝聚力、向心力.

3、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的聘用、解聘名单,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对其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4、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5、布置、组织、策划、安排本会的各种会议。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请热心秀峰文化事业、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资金的来源

1、政府资助。

2、会费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金运筹

1、存入金融机构利息。

2、其他理事会授权的运作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金使用

1、列支本会日常办公所需的经费,支付本会各种会务费用及本会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开展秀峰文化研究所需的经费。

3、对秀峰文化古迹文物的发掘、修复、建设费用。

4、根据筹款定向或捐赠者意愿直接投入使用的项目。

5、本会资产维护更新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金管理

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帐目,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2、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直至停止对该项目的支持,触及国家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原则上配备具有会计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同时兼任本会出纳。

第三十七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31日前,理事会应审定下列事项:   

1、上年度业务报告和经费收入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金、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至程序及终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需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新田县民政局等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田县宗教办、新田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 10 11 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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