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避税 目前普遍存在的状况是,单位将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上降低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有些单位以避税为目的,将工资发放至其亲属或其他多人银行卡账号下。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很难证明自己工资的实际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各类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计算上都处于举证劣势。 子公司轮流签合同 目前有的企业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让下属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家公司相互借调劳动者等。这样员工的多项权利被严重侵害。一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破坏;二是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被人为缩短。 名义承包 实为雇工 通过承包方式,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形成劳动关系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方式。发生劳动争议后,承包合同就成为企业拒绝承担义务的挡箭牌。 自己缴纳社保避责任 一些企业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所谓的“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解决”等条款,来规避法律。还在工资构成中加上“社保补助”一项。员工自己缴纳社保,就是按自由职业者对待,将来享受的社保待遇就低,单位的这种做法无形中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却损害了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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